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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洪江人一定要看!這“三十九條”關系到你房屋的征收補償

            發(fā)布時間:2017年08月14日       來源:      閱讀:324次

            洪江人一定要看!這“三十九條”關系到你房屋的征收補償

            2017-08-12?洪福洪江

            7月2日,洪江區(qū)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印發(fā)了《洪江區(qū)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并于7月15日在洪江區(qū)政府門戶網站進行公布。也就是說,以后洪江區(qū)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都將以此為依據。全文如下:

            洪江區(qū)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以下簡稱“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各項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懷化市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區(qū)行政區(qū)域內進行非農業(yè)建設,經依法批準征收集體土地,涉及土地、房屋、青苗及其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征收成建制轉為城鎮(zhèn)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征收,涉及征收補償安置的,按本辦法執(zhí)行。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基礎設施涉及征收補償安置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區(qū)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區(qū)管委”)是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主體。

            區(qū)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征收安置機構會同相關單位具體組織實施。

            發(fā)改、財政、農業(yè)、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房產、公安、統計、工商、稅務、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國土資源部門和征收安置機構做好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相關鄉(xiāng)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和征收安置機構做好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區(qū)國土資源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投票確定,或組織被征收人、社會公信代表對投票、抽簽或搖號方式確定,公證部門對投票、抽簽或搖號的過程和結果進行現場公證。?

            第二章 實施程序

            第五條 征收方案依法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前,區(qū)國土資源部門應發(fā)布《擬征地公告》,或者以《擬征地告知書》的形式送達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征地告知后,應對征地范圍內擬征收的房屋及附屬設施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由被征收人共同確認,并在確認書上簽字蓋章。被征收人拒不簽字蓋章的,區(qū)國土資源部門可以采取照像、攝像等方式取證,并將取證結果予以公證,作為實施征收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六條 自《擬征地公告》發(fā)布或《擬征地告知書》送達后,擬征地范圍一年內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一)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體建設用地;

            (二)審批或延續(xù)登記改變土地、房屋性質和用途;

            (三)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或其他建(構)筑物,辦理房屋或土地流轉,核發(fā)房屋或土地權屬證書;

            (四)突擊進行室內室外裝修(飾)等;

            (五)辦理“農家樂”、生態(tài)農業(yè)、畜牧水產養(yǎng)殖等手續(xù);

            (六)以擬征收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稅務或其他注冊登記手續(xù);

            (七)辦理戶口遷入和分戶(立戶)、子女收養(yǎng)等涉及戶籍、人口變動的手續(xù)(因出生、婚嫁和軍人轉業(yè)退伍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且符合戶籍管理規(guī)定的除外);

            (八)搶栽搶種花卉、苗木、中藥材或超正常密度補植及葬墳、修墳等;

            (九)辦理林地林木流轉及核發(fā)林地權屬證書;

            (十)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當事人自行實施上述行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違反前款規(guī)定擅自辦理手續(xù)的,均不得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七條 征收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區(qū)管委依法進行公告。區(qū)國土資源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鄉(xiāng)(街道)、村、村民小組醒目位置公告并聽取意見,同時告知被征收人聽證及其他權利和義務。公告期不得少于10天。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區(qū)國土資源部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

            區(qū)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認真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意見合理的,應當予以采納;意見不合理的不予采納,并說明理由。

            被征收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其他合法有效證件到公告指定的部門辦理補償登記。區(qū)國土資源部門與征收安置機構應當組織征地工作人員到現場調查核實。被征收人逾期未辦理補償登記或登記與實地調查有差異的,區(qū)國土資源部門與征收安置機構可將實地調查結果作為補償的依據。

            第八條 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報區(qū)管委批準后,由區(qū)國土資源部門或者征收安置機構組織實施。征收補償等各項費用應當在自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后三個月內足額支付到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涉及房屋征收的按房屋拆遷安置協議執(zhí)行。拒不領取征收安置補償費用的,由征收實施單位以被征地單位或個人的名義將其征收補償費用予以專戶儲存。

            征收補償費全額支付到位后,被征收當事人應當在征收補償安置方案規(guī)定的期限內拆遷騰地。拒不騰地的,由區(qū)國土資源部門責令限期騰地;逾期不執(zhí)行的,依法強制執(zhí)行。

            依法強制執(zhí)行的,不享受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獎勵政策,并由被征收當事人承擔依法強制執(zhí)行的相關費用。

            第三章 征地與房屋征收補償

            第九條 區(qū)管委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做好征收安置工作的調查摸底,對其轄區(qū)內農村人口、土地面積、房屋及安置情況進行逐戶調查,調查結果應當張榜公示,并歸檔建立檔案資料庫,作為今后征收安置工作開展的基本依據。

            第十條 征收集體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批準用途給予補償。征地補償標準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湘政發(fā)〔2012〕46號)執(zhí)行。補償面積按照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征收范圍內水田、旱地、園地(含油茶林)、林地征地補償標準按附件7執(zhí)行。宅基地參照鄰近水田的征地補償標準,專業(yè)菜地、專業(yè)魚池(塘)按照洪江區(qū)原征收補償標準進行補償。(專業(yè)菜地、專業(yè)魚池(塘)分別參照鄰近水田征收補償標準的1.65倍和1.5倍進行補償。)

            征收范圍內水田、旱地、專業(yè)菜地、專業(yè)魚池(塘)的青苗補償標準按附件8執(zhí)行。

            征收范圍內成片用材林、果樹(含油茶林)、經濟林的青苗補償標準按附件9執(zhí)行。

            征收范圍內零星樹木、竹類、果樹、經濟林、苗木、花卉的青苗補償標準按附件10執(zhí)行。

            青苗補償費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批準用途標準,按畝進行補償(無論地上栽種何種果木、苗木一律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批準用途標準進行青苗補償,且按畝不按株進行計算)。

            屬名優(yōu)特產品、中草藥種植的可采取評估方式給予補償,且須有農業(yè)或林業(yè)、食品藥品監(jiān)管等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證明。

            第十一條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按照附件1、附件2、附件3規(guī)定的房屋征收標準補償。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測量,并繪制圖件。

            第十二條 房屋裝修(飾)按照附件5規(guī)定的標準評估補償。附件5規(guī)定未明確的,通過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未裝修(飾)的不計算裝修(飾)費用。

            第十三條 其他生產生活設施和地上建(構)筑物及附著物按照附件6規(guī)定的標準補償。

            第十四條 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墳墓需要遷移的,按照附件4規(guī)定標準予以補償。發(fā)布遷墳公告后,逾期未登記的,按無主墳處理;逾期未遷移的,依法強制遷移。

            第十五條 征地范圍內不需要異地恢復重建的水塘、水庫、道路、水溝、水渠等生產、生活設施,按原結構和工程量以及國家規(guī)定標準補償;需要恢復重建的,重建費用由征收項目業(yè)主單位承擔,不予補償。

            第十六條 征收實施單位應當支付被征收戶搬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搬家補助費按常住人口計算,3人以內(含3人)的一次性補助7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補助費150元。需要過渡的,搬家補助費支付兩次。

            需要過渡的被征收戶過渡費按月按戶計算, 3人以內(含3人)每戶每月補助5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50元。過渡時間一般不超過12個月。因安置方原因沒有按約定時間安置到位的,過渡費按標準的兩倍支付,直至安置到位。

            安置單位提供房屋過渡的,只發(fā)放搬家費。

            第十七條 原集體土地使用證上載明土地用途為營業(yè)用房,并經規(guī)劃部門批準,且辦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和納稅登記的,按批準的建筑面積計算營業(yè)用房面積,給予房屋所有權人300元/平方米營業(yè)補償(擬征收土地告知后領取證件的不予補償),但實際補償面積最高不得超過120平方米。

            原集體土地使用證上未載明土地用途為營業(yè)用房的,在發(fā)布征收公告之前經營2年以上,且辦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和納稅登記的,可參照經營用房標準。

            第十八條 征收集體土地上的企業(yè)合法建(構)筑物,按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的價格進行補償,不予安置。

            第十九條 征收集體土地上的企業(yè)生產用房(不含辦公和生活用房),涉及到生產設備需要搬遷的,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評估后,確定補償拆卸、搬運、安裝費用。

            第二十條 因征收造成集體土地上的企業(yè)停產、停業(yè)的,根據企業(yè)上年度的經營狀況和稅收利潤情況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評估后,補償停產、停業(yè)直接損失,最高不超過12個月。在征收土地公告發(fā)布前已停產、停業(yè)的,不再補償停產、停業(yè)損失。

            第二十一條 征收學校、寺廟、祠堂、村委會和村民小組集體房屋,按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的價值支付補償,不予安置。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人在征收安置補償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主動騰地的,按被征收房屋主房(居住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100元的獎勵。純木結構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主屋(居住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另給予每平方米100元的獎勵。

            第二十三條 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按照下列規(guī)定認定:

            (一)根據“一戶一宅”的原則,被征收戶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有合法手續(xù)的房屋按實際面積進行補償。

            (二)根據“一戶一宅”的原則,無合法手續(xù)的房屋,經審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在補交建房手續(xù)稅費后,按戶計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建房占用耕地面積在130平方米以內、占用其他土地面積在180平方米以內或未利用地210平方米以內的房屋據實予以補償;超出部分視為違法建筑,不予補償。

            1.被征收戶具有農村村民建房資格;

            2.因政府規(guī)劃控制停辦村民建房審批手續(xù);

            3.被征收戶僅有一處住房,房屋生活設施齊全且一直居住。

            (三)按照“一證一戶”的原則,在同一棟房屋中居住,不管是否分戶、分家,均只對原合法批準或登記的權利人進行補償。

            (四)征收城鎮(zhèn)居民在農村的合法房屋,按照集體土地房屋征收標準進行補償,不予安置。

            對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的認定有異議的,被征收人應當在征收實施單位一榜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征收實施單位申請復查,區(qū)管委應當組織國土資源、規(guī)劃、房產等相關部門審查確定。 ? ??

            第四章 安置方式與實施機構

            第二十四條 村民安置區(qū)必須符合區(qū)管委城市建設規(guī)劃和安置點規(guī)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規(guī)劃用途,調整規(guī)劃經濟技術指標;確需變更的,應當依法按程序報批。

            第二十五條 區(qū)管委應確定專門的安置機構負責房屋征收安置工作。按照“就地就近就項目符合規(guī)劃要求”的原則,組織安置區(qū)建設、分配與管理;負責安置區(qū)土地報批、用地手續(xù)辦理、“三通一平”建設、臨時安置補助費撥付及臨時過渡房建設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征收農村村民合法住宅房屋,按照房屋征收標準予以補償,應當予以安置。

            因歷史原因,被征收戶有兩處或兩處以上房屋,一處房屋被征收已予以安置的,另處房屋只作補償不予安置。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的,按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進行補償后,不予安置。

            經執(zhí)法部門認定為違法建筑的,一律按違法建筑處理,不予安置。

            第二十七條 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嚴格控制劃地安置方式。按照“以戶為單位,確定安置人數”的原則,采取貨幣安置、統規(guī)統建、統購現房的方式予以安置。符合安置條件的對象,以戶為單位選擇其中一種安置方式。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整村納入城市規(guī)劃區(qū)進行房屋征收的被征收戶,其被征收的房屋按標準補償后,安置單位按照人均4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積)的標準配置產權安置房,獨生子女戶和無子女老人以戶為單位再增加40平方米的配置產權安置房;被征收戶選擇貨幣安置的,在其合法建筑被征收補償后,政府配置的產權安置房指標按照政府公布的重置價折算成貨幣給予補償,并不再予以其他安置,也不能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房。

            安置房屋面積以房產部門測量的數據為準。安置房的實際面積大于核實面積25%以下(含25%)部分,被征收戶按政府公布的重置價支付超出面積的費用;超出安置戶核實面積25%以上部分,由被征收戶按照市場價支付超出面積的費用。

            第二十八條??城市規(guī)劃區(qū)外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以戶為單位按照“一戶一宅,相對集中,自拆自建”的原則,采取集中聯建安置、分散遷建安置、貨幣安置的方式。有條件的地方,在符合規(guī)劃的前提下,鼓勵實行集中聯建安置。

            實行集中聯建安置和分散遷建安置的,安置用地由房屋被征收人所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提供。安置用地集體建設有關批準手續(xù)由區(qū)管委確定的安置機構負責協調辦理,征收項目業(yè)主單位承擔相關費用。

            實行集中聯建安置的,安置用地的土地、土地平整、通水、通電、道路以及房屋基礎超深部分(即基礎超過1.5米)的費用,由征收項目業(yè)主單位承擔。

            實行分散遷建安置的,安置用地的土地平整、通水、通電、道路以及房屋基礎超深等相關費用,根據實際情況,由征收項目業(yè)主單位按每戶不高于3萬元的標準予以補償。

            實行貨幣安置的,以戶為單位按其被征收合法房屋同類結構的重置成本價予以補償。貨幣安置后,安置人員不得要求集中聯建安置和分散遷建安置。

            第五章 安置資格確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安置對象,是指戶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系該組織成員,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利,參與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續(xù),符合宅基地審批條件,有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的家庭常住人口。

            戶籍制度改革原農業(yè)戶口轉為城鎮(zhèn)居民戶口的,須經鄉(xiāng)(街道)、村、組出具證明,并經公安部門予以認定。

            第三十條 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中原農業(yè)戶口分、立戶應經公安、民政部門按以下原則認定:

            (一)只有一個子女的家庭,不得分、立戶;

            (二)單傳四代同堂的家庭可伴靠分立一戶;

            (三)有兩子女以上(含兩子女)的多子女家庭,其已婚子女可分、立戶,但必須有一子或一女伴靠父母。

            (四)離婚分戶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離婚雙方才能各按一戶享受征收補償安置;未達到條件的,離婚雙方只能對原家庭財產進行分割處理:

            1.離婚時間必須在征地公告發(fā)布之前;

            2.經當地民政部門核實;

            3.必須有一方再婚,且再婚一方的配偶戶口必須遷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4.再婚一方的配偶戶口遷入前必須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80%以上戶主代表簽字同意落戶,并與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有享受分配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預留地及其它集體財產權益的合同。

            (五)已遷入的外來農業(yè)人口和非農業(yè)人口確系無法遷回原籍,房屋征收后生活確有困難且他處無住房的,符合保障性住房分配條件,經申請可獲得政府按規(guī)定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一條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下列人員其房屋征收補償可予安置:

            (一)入學、入伍前符合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現役義務兵及一、二級士官戶口遷出的;

            (二)服刑前符合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正在監(jiān)獄服刑人員戶口遷出的;

            (三)正?;橐鲞w入的;

            (四)“外嫁女”戶口未遷出和已離婚戶口未遷出的,在符合家庭伴靠條件的前提下,按1名安置人口計算。

            (五)家庭“入贅”的(指婚后戶籍遷入女方戶籍所在地),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80%以上戶主代表簽字同意落戶,依法承包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享受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和承擔相關義務,并與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有享受分配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預留地及其它集體財產權益合同的,無子獨女家庭“入贅”的,按1戶予以安置;無子多女家庭入贅的,只對一女入贅按1戶予以安置。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一)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不享受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和未承擔相關義務的人員(含寄住、寄養(yǎng)、寄讀等人員);

            (二)通過繼承、贈送等途徑在征收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屋所有權,但戶籍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不享受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和未承擔相關義務的人員;

            (三)在歷次征收中已安置的人員;

            (四)戶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國家機關或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在編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

            (五)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超生的人員;

            (六)其他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不應納入安置的人員。

            第三十三條 因政策性購買農轉非戶口的、劃為蔬菜基地轉為非農戶口的、原村改居鼓勵轉為非農戶口的,符合下列情形,其居住房屋被征收可予安置:

            (一)一直居住在轄區(qū)村組,有合法的居住房屋被征收;

            (二)有相關生產資料,享受該集體經濟組織權利和義務;

            (三)未進入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國有企業(yè)單位就業(yè)的人員。

            第三十四條 安置對象確認時間截至土地征收公告發(fā)布之后實物量調查第三榜公示結束之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集體經濟組織及有關人員弄虛作假、騙取征收補償款、安置房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退還非法所得;不退還安置房的,按當時同地段商品房市場價補交購房款。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征收安置工作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行為的,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在征收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敲詐勒索財物的;

            (二)強攬工程建設的;

            (三)煽動、組織或參與鬧事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

            (四)阻礙征收工作,妨礙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八條 國有農、林、牧、漁場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zhí)行。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國家、省、市出臺新的相關政策的,按國家、省、市出臺的新政策執(zhí)行。

            本辦法頒布施行前,區(qū)管委已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已實施的按原批準方案執(zhí)行,但以前發(fā)布的相關政策未予明確的,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雖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xù),但尚未實施具體征地,未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征收補償安置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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